我國的搜索與救援機制

「海難」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係指船舶發生故障、沉沒、擱淺、碰撞、失火、爆炸或其他有關船舶、貨載、船員或旅客的非常事故者。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於海事服務項目中明確定義「海上救難」的內容如下: 1.海上船舶、人員遇難搜救。2.航空器失事海上搜救。3.海上緊急傷患運送。4.海岸地區災難事故救助。5.海洋災害救護。6.海域、海岸地區緊急災害搶救。7.海域、海岸地區其他災難(害)救助。我國的搜索與救援機制以行政院國家搜救中心為最高指揮與協調搜救單位,在發生海上遇險事件時,通報、指揮、協調、救援的行政程序如下:1.海上遇險(船舶)發出求援訊號。2.海巡署或漁業通訊台或海岸電台或台北任務管制中心接收求援訊號,並通報行政院國家搜救中心3.行政院國家搜救中心接獲通報,並展開指揮、協調搜救單位。4.派遣救難飛行機具、救難艦艇或救難船舶、附近海域航行作業船隻前往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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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蘇達貞老師